學院章程
序 言
山西藥科職業學院的前身是建于1957年5月的山西省藥材公司職工培訓班,歷經1960年冬廣譽遠中藥技校和1962年9月山西省中藥材職業學校。1965年7月成立中專建制的山西省中藥材學校,2001年4月升格為??茖哟蔚纳轿魃飸寐殬I技術學院,2012年2月更名為山西藥科職業學院。
學院為省屬公辦高職院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職業教育辦學定位,繼承優良辦學傳統,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初心使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恪守“修德濟世,精業立身”校訓,立足山西、面向全國,以服務藥品食品產業發展、促進高質量就業為導向,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努力建成全國一流藥科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各部門、單位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各項管理活動、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 學院名稱為山西藥科職業學院,簡稱為山西藥科。
英文名為SHANXI PHARMACEUTICAL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條 學院法定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民航南路16號,郵編為030031,網址地址為http://www.sxphc.cn/。
第五條 學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為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屬公益二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院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七條 學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院遵循職業教育辦學規律,堅持“面向未來、面向實踐、面向技術”的辦學理念,適應國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藥品食品行業經濟建設人才需求,為建成全國一流藥科職業院校而不懈奮斗。
學院建立健全教師隊伍發展機制,采取“育培”與“引進”“聘任”相結合的措施,不斷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著力打造一批在行業企業有影響力的學術技術人才、一批能解決生產技術難題的“雙師型”教師、一批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的工匠大師。
第九條 學院執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數。
學院的專業設置以服務山西省經濟發展和藥品食品行業發展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教學條件為基礎,與學院整體定位和發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穩定、優化和適度調整的原則,主要設置與藥品食品相關的專業。
學院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聘叩嚷殬I教育。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藥科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建構“黨委領導、院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企業參與”的治理結構,推進學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十一條 舉辦者職責為:
(一)依法管理學院;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院領導人;
(三)監督學院辦學行為,指導學院發展規劃;
(四)考核評估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以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六)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
(七)維護學院利益,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院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管理和工勤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響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院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
(二)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院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和學院師生的監督;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系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院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
學院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院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會的議事規則是:
(一)黨委會一般每2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二)黨委會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
(三)黨委會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四)黨委會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五)黨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坡,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院長應當最后表態。
(六)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黨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會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七)黨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藥科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學院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學院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學院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院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院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學院紀委書記由山西省紀委監委任命為監察專員。
第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院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由院長委托的副院長)召集和主持。按照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對重大行政事項做出決策。院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是:
(一)院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2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院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院長召集并主持。
(二)院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院長請假。學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三)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院長提出,也可以由學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院長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院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四)院長辦公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五)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院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匯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院長應當最后表態。
(六)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院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會后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必要時可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七)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院長與分管院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院長辦公會議通報。
(八)院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做好各項工作,對院長負責。
第二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專業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相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網絡信息、后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三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教學系(部、中心),并根據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系二級管理體制。教學系(部、中心)是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機構。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院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系(部、中心)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教學及教學改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全面負責本系(部、中心)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負責本系(部、中心)教職員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堅持以提高教學質量為中心,全面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做好各常規教學環節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中心)學生的實驗實訓、崗位實習等教學管理工作;
(六)隨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狀況,協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教育活動;
(七)做好學生的入學教育、日常管理教育、畢業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八)完成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立系級單位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院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討論和決定下列事項:
(一)事關教學系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四)教科研平臺、教科研團隊建設,教科研項目申報等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系級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七)研究決定其他關系維護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討論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八)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其中,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系黨總支會議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由系黨總支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系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系黨政聯席會議代替系黨總支會議。
系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各教學系依據其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根據議題,黨政聯席會由系黨總支書記或主任分別主持。一般情況下,事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學生教育與管理等議題,由系黨總支書記主持;事關改革與發展、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教學科研和行政事務等議題,由系主任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及時召開。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專業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行業企業專家共31人組成,其中院內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21人,行業企業專家10人,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二)審議并對下列學術事務直接做出決定:
1.設置或調整專業以及科學研究、對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3.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標準與辦法;
6.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三)對學院以下事項做出學術水平評價:
1.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四)對下列決策提出咨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院長和分管教學的副院長、教務部長、各系(部)負責人和富有教育工作或企業工作實踐經驗的教學管理人員、離退休教師和企業人員29人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由院長任主任委員,主管教學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可連續聘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指導學院教學工作,對完善學院教學管理體制、教學管理措施和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提出建議;對加強學院的教風和學風建設提出意見;
(二)審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定學院中青年骨干教師、專業帶頭人、教學名師,推薦申報?。ú浚┘?、國家級優秀教師、教學名師;審議學院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審議并推薦新專業申報材料;
(四)審定學院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推薦申報?。ú浚┘?、國家級的教學改革項目;
(五)審定學院教學獎勵項目、教學成果獎,推薦申報?。ú浚┘?、國家級的教學獎勵項目、教學成果獎;
(六)審定學院教學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審議學院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實訓室建設、教學基地建設、教學工作評估以及與教學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標準等,并提出咨詢意見,提交有關會議決策;
(八)對學院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咨詢報告;對學院各教學系部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教學管理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
(九)其它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的工作。
教學指導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一次,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不少于25人的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審定、評審、評議或推薦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分管教學、科研和分管人事工作副院長擔任;委員若干。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3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學院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方案;
(二)審定學院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教材工作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行業企業專家20人組成。教材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2名,由書記、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黨委副書記和分管教學、科研副院長擔任;委員16名。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院教材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指導各專業的教材建設、教材研究和教材評價工作;
(三)負責向各教學系(部)征詢教材使用意見,撰寫教材年度使用情況;
(四)監督學院教材使用與管理情況;
(五)負責學院教材的征訂、選用、審訂工作并將選用的教材按時上報學院。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學院工會是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山西藥科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審議、通過上一屆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
(五)征求廣大學生對學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合法利益,及時反饋提案辦理情況,參與學院治理;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節 群團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院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并為群團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六節 統一戰線
第三十五條 學院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七節 院屬企業
第三十六條 學院對山西省太原晉陽制藥廠(有限公司)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范其發展。
第四章 學院職能
第三十七條 學院積極履行人才培養職能,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立足山西、面向全國,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國家教學標準,進行專業建設,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加強優質教學資源等基本建設,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構建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推進教育評價改革,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服務山西乃至全國藥品食品產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積極履行科學研究職能,把科學研究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學院制定科研獎勵制度,鼓勵廣大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學院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糾正學術不端。
第三十九條 學院積極履行社會服務職能,立足山西、面向全國,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為區域經濟轉型發展和中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專業服務支撐。
第四十條 學院積極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加強學生理想信念教育,賡續紅色血脈,繼承和弘揚中醫藥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
第四十一條 學院積極履行國際交流與合作職能,引進國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與國外職業院校開展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項目,促進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水平提升。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其中,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
第四十三條 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相關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調解或申訴;
(九)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院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一條 學院建立黨委統一領導、教師工作部統籌協調、系部黨總支(黨支部)具體執行、教師黨支部細化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相結合的“五位一體”師德師風建設長效工作機制。完善師德師風建設制度體系,嚴格師德監督,構建學院、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嚴格考核評價,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將評價結果作為教師聘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推行師德考核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實行“一票否決”。
第五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審議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三)審理申訴案件,并作出處理決定;
(四)向申訴人和做出處理的單位、部門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五)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教職工申訴工作辦公室,設在院工會。
教職工對學院做出的涉及自身的職稱評審、職務聘任與晉升、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評價、培訓進修、民主管理、考核獎懲、工資薪酬、獎金津貼、考勤休假、解聘辭退、退休等決定不服的,可向學院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作出決定,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院建立兼職教師庫,維護兼職教師的合法權益。兼職教師是指接受學院聘請,兼職承擔校內課程教學任務和指導學生崗位實習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高技能人才及能工巧匠。
第五十四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師、外籍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八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三)審理申訴案件,并作出處理決定;
(四)向申訴人和做出處理的單位、部門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五)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申訴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院辦公室。
學生認為學院對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違紀處分;作出的涉及學籍管理規定的處理決定;各類評比評選和表彰資助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作出決定,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院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鼓勵學生通過合法途徑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十一條 在學院接受培訓、成人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六十二條 學院辦學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多種渠道籌措資金為輔。
學院依法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院投資和捐贈,對社會各界友好人士投資和捐款,學院堅持??顚S?、高效節儉的原則,確保投資和捐款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 學院資產歸國家所有,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財務公示制度,明確財務管理機制,規范經費來源與使用,以及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報損,最大限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資產的使用效能。
第六十五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 學院以不同形式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學院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院執行審計監督制度。學院的財務工作接受學院內部審計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學院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對學院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促進學院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六十八條 學院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學院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依法對學院進行管理,監督學院辦學行為,評價考核學院辦學質量,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提供充足和穩定的辦學資金,維護學院辦學環境和辦學利益,支持學院改革與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山西藥科職業學院及其前身工作或學習過的教職工和學生。
學院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院與廣大校友的聯系,并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
第七十二條學院根據面向社會辦學需要,設立山西藥科職業學院理事會。學院理事會是學院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院發展改革的咨詢協調機構。學院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院的校訓為修德濟世,精業立身。
第七十四條 學院校慶日為5月9日。
第七十五條 學院?;胀庑尾捎脠A形,以兩片律動的銀杏葉和苯環的變形展開,融合中醫藥傳統文化與現代醫藥科技;整體色彩以深綠和翠綠兩種顏色為主,象征學院的生機與活力;標有“1957”字樣代表學院建校時間;上方為“山西藥科職業學院”校名,下方為學院中文名稱拼音(SHANXI YAOKE ZHIYE XUEYUAN)。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院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學院黨委會討論審定,報教育廳核準。學院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院黨委研究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修訂程序按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發生合并、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院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院運行的基本規范,在學院規章制度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學院所有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并應及時作出調整和修改。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學院發布之日起實施。